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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间的扶养制度及夫妻间的继承制度一同构成了《婚姻法》所称的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的依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男女双方于社会上原为单一的个体,他们于婚后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明确我国夫妻财产制、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立法宗旨,维护公民在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本质。因此,夫妻财产制具备了(1)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2)配合社会的发展;(3)有利于对外交易的立法意义和目的。而夫妻财产关系于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开始,于婚姻关系终止后(如夫妻一方去世,又或是双方协议离婚)终止。故此,夫妻财产制度一般具备了(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2)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3)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及(4)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四个特征。
自古以来男女双方于社会的地位都是男尊女卑,即使在国内或国外女性于社会的地位较一般非男性为低。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中,以男性为中心向父系、父权的重要制度,妇女于婚前只是附属于家庭,而婚后则依附于丈夫或夫家,视为夫家的一部份,并已失却了个人的身份,亦没有个人的权利。在以往的历史只有家庭及家庭财产的概念,女性的权利完全被摒弃。即使如陪嫁物或是妇女的个人财产,于婚后即被视为丈夫或夫家财产的一部份,妇女对于该财产没有任何的拥有权和处分权,即使日后丈夫去世,作为妻子的一方亦没有任何继承权,妇女没有个人的权利及财产权,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20世纪初期,许多妇女开始出外工作,并且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便令她们开始认识及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改变了她们于社会上的地位。再加上受西方学术影响的知识分子提倡男女平等,使女性于社会的地位得以认同和提升。随着投入劳动市场的妇女日益增加以及她们知识水平的提高,妇女争取其权利的声音日益高涨,而她们在经济上的法律地位终于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得到初步的体现。亦由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使夫妻的财产关系变得复杂及多样化。因此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亦愈来愈受重视。我国的首部《婚姻法》于1950年出台,但当时有关夫妻财产的部份并没有太多的编幅,只是明确了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直至1980年的婚姻法中,才初步确立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可协商约定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债务的清偿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发展,婚姻家庭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1980年《婚姻法》已不足以应付社会的需求。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因此应运而生,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不单明确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了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并且透过对其内容及要求加以优化及细化,增强了整部婚姻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规定主要体现于《婚姻法》第17条、18条及19条的规定。从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来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财产制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时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有制,即除按照《婚姻法》被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于婚后及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有(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即工资及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及(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至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亦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及其它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间的特有财产,对于该些夫妻特有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并不包括在共有财产中。另一方面,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管理、处分及所有权等作出约定,是为约定财产制。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需变更或撤销约定,亦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如协议内容或财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公证(如涉及房产权利的转移),必须依法处理。但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并没有公示的制定,因此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我国香港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于最初期虽然仍是以夫家为主导,但由于其后为英国所统治,其司法制度深受英国的普通法所影响,而其夫妻财产制度亦与英国相同,是为分别财产制。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它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亦即法条法规为主。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和德国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影响最深。而在制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时,法律学者亦参考了如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等法例,对我国的婚姻法作出更细微的修订。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总称。由于它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为代表的,因而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以案例为主,法官需参考相同或近似案例作出相应的判决。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及德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及美国都是分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虽然每一国家对于所采用的制度有所不同,如共同财产、财产剩余共同制等,其成立的要件及方式亦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及概念基本上十分相似。除了一般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外,近年美国流行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此举在我国被广泛讨论。有的认为有违婚姻的精神,有的却认为可更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以上各国都是基于个人意愿的尊重,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婚前财产协议都加以认同。另各国的财产制在其形式上如必须由公证人处理及内容上都各自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镜。
随着我国现时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将趋于平等、夫妻财产制将由夫妻一体主义走向夫妻别体主义,另一方面基于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夫妻可以协商约定财产的权属问题,而并不单只是由法律法规所规范。而夫妻作为社会交易的一方,维护夫妻的权益及保障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亦将会是夫妻财产的发展方向。再比照德国、法国、英国及美国现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可以从公证制度、公示制度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三个方面对现时的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以达致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注意保护弱者的利益,以达到保护婚姻家庭和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保障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目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除此以外,随着中港两地的婚姻日益增加,如何在维护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处理我国及香港地区对于夫妻财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及观点,将会是我国及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发展。而按照今年初香港地区有关夫妻离婚分产案,法官放弃「合理需要」而改用「公平分配」的原则,可预见香港亦逐步向共有财产制的概念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