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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表决权制度,其功能效果以及立法模式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演进与完善。中国也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规定了累积投票制。由于累积投票制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所以我国累积投票制在立法和实践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在详细分析累积投票制度立法不足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制度生存的基础与发展的条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期望能够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此制度加以完善和弥补,使这一制度发挥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立法分析。其一是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按时间顺序展现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为下文的论述做准备。其二是现行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的立法不足,主要是《公司法》第106条与第104条的矛盾,这种冲突导致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在无细则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发挥其积极作用;另外,累积投票产生的董事监事可能没达到股东大会过半数的表决权,从而使该次选举无效,这也是现阶段立法的不足。第二部分是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分析。首先,分析了影响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因素。我国股份公司中的股权现状影响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具体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各类型股东持股比例相差悬殊,不利于该制度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缺少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的前置程序与后期保障程序,中小股东因为分散,在无前置程序存在前提下,累积投票制度往往没开始就已经结束。现阶段也存在一些抵销该制度的做法,保障程序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其次,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实践中的错误应用,有累积反对票针对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还有就是通过等额选举,在候选人名单上把大股东的候选人放入名单,从而把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人选排除。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累积投票制的建议。其一,准备阶段的建议:进行股权的多元化改革,为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创造适宜环境;消除相关法律冲突,使法条中的原则性规定彼此不冲突;完善董事监事提名程序,使此项制度在前期顺利引入公司表决。其二,实施阶段的建议:董(监)事的合并选举使累积投票权制度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对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模式上,建议对不同类型公司采用不同立法模式,细化现行《公司法》原则性的规定。其三,后期保障机制的建议:对一些现阶段存在的抵消累积投票制度的做法,如累积反对票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