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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不断坚持开放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互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广泛构建利益共同体。”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结合“一带一路”和中阿经贸论坛合作平台,积极开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新平台,推动国际多领域互利共贏的大背景下,银川综合保税区作为西部崛起的桥头堡,具备不可比拟的环境、政策等各方面的区位优势,将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然而银川综合保税区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滞后,无法与宁夏、全国乃至国际经济发展的步伐相一致,区内无统一立法、管理体制不规范、监管主体不明确等现实困境,给银川综合保税区全面发展带来无形中梗阻。因此,银川综合保税区首先在运行过程中亟需解决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难题。2016年,我国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明确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提升部门主体全面建设的权威性和积极性。本文首先以该次会议精神为统领,从法治视角出发,对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研究意义、综述、创新之处,介绍我国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并解读国内外自由贸易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如美国对外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港、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我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等成为成功典型进行制度探索和经验借鉴,将国内外自由贸易区发展进行比较对照来探索分析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其次阐释了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困境,以及借鉴国内外自由贸易区成功经验基础之上,在结合宁夏区位及特色优势,最后提出构建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新型模式,如确立银川综合保税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银川综合保税区宽松开放的外汇、金融、投资及税收管理制度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为银川综合保税区打造首个内陆经济实验区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