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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剧增,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受害者甚多。为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基本权益,我国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该条例限定第三人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引起的争议颇多,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不同理解而对簿公堂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文从保险学、法学的角度,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围绕实务中就第三人范围而产生的争议为焦点,比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进而评价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相关措施。论文共分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交强险基本概念、理论基础进行研究。首先对交强险概念、特征进行探讨,然后阐述交强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研究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的基本问题。首先对第三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辨析,与一般责任保险进行分析比较;然后探讨我国交强险制度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的界定及其理由。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交强险中的第三人范围界定引起的各种争议。首先分析了特定案例中被保险人是否当然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其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本车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属于第三人的范围;最后研究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驾驶员为雇员时能否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美、英、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介绍了美国汽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其次概述英国的交强险制度中的第三人和司法判例;再次就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对第三人的规定进行介绍并结合案例阐述其发展过程;最后最后就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第五部就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第三人范围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笔者总结了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第三人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然后从立法上进行制度设计,建议将“本车人员”包括在第三人范围之内,并增加“实际驾驶人”的概念;从司法上完善对第三人的认定;从行政上加强监管力度。最后展望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未来,期待其突破责任保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