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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和善良民俗,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下称《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本文将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重婚罪的实质入手,同时结合现行的规范重婚罪以及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分析《批复》导致的与重婚罪相关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或者思路。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认真的分析和论证重婚罪,希望可以在探讨重婚罪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对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有所帮助。首先,经过分析得出我国婚姻的本质是法律主义婚姻,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其次,我们通过对广义的婚姻的探讨得出,婚姻中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彼此独享的配偶权;然后通过对重婚罪规范对象范围的探讨,认定一些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分析我国现阶段重婚现象的主要形式以及其原因。 第二章从当前认定重婚罪的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和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由此导致的问题,以及此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第一节,首先在分刑事和民事部门法的基础上,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前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当前的六种重婚现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当前的规范重婚罪和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得出《批复》本身违背罪刑法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原则。第二节重点分析当前我国认定重婚罪法律规范导致的问题,主要包括:扩大重婚罪的外延,实质上导致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整个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的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具体工作过程中的操作困难和认识混乱;混淆了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权责的界线,且适用97《刑法》废止的类推制度;导致法律规范应有的指引和评价等功能的缺失;导致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随意性,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影响。第三节重点分析以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主要基于一下几个方面:有关重婚的一些概念不明确;当前司法解释权的行使缺失监督,导致《批复》的越权解释;过多受到传统思维影响:立法滞后,导致社会失范,此时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释。 第三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导致的问题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婚姻失范现象提出相应的对策。主要包括法律对策方面和社会对策方面,其中法律对策方面包括:废除《批复》,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机制;明确重婚相关概念;进行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论证,考虑如何纳入法律调整;针对重婚罪受害人和一般婚姻失范现象的受害人,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及完善对相婚人的惩罚措施。社会对策方面主要是建立重婚行为的社会防控体系,从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宣传、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以期控制和减少当前社会重婚现象的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