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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名誉对自然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良好的名誉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在西方甚至有"美名胜过大财"这样的谚语,足以体现名誉的重要性,鉴于名誉权的重要性,各国立法都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我国在对诽谤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上,民法对名誉的保护的条文繁多,而刑法对诽谤行为的规制集中体现在诽谤罪。但是目前在诽谤罪的适用中因为过分地强调了名誉保护反而限制了表达自由,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罪司法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详细阐述了争议的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诽谤罪的基本含义及其刑事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诽谤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诽谤罪并不涉及广义的诽谤罪。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诽谤罪的基本含义和诽谤行为达到何种标准时能构成诽谤罪,其次在本章中列举大量的案例,阐述我国诽谤罪目前的适用现状,最后论证了我国诽谤罪的立法目的和西方国家的不同,国外的诽谤罪的立法目的不仅保护自然人的名誉也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避免引起社会动荡。我国诽谤罪仅仅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并不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为后文明确诽谤罪的保护法益奠定基础。第二章从域外的立法情况来分析我国目前的诽谤罪认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通过构成要件、诽谤种类、犯罪对象及抗辩理由来分析比较,阐述我国诽谤罪立法的长处和不足,进而提出我国应该借鉴和完善的地方。比如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另外我国目前只规定了何种行为构成诽谤罪并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不构成诽谤罪,这一点还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排除哪些不是诽谤行为的做法,这样更能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三章通过阐明犯罪客体在认定时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对人格权、名誉权不同学者的学说,认为名誉权和人格权不能并列,而有学者认为二者认为可以并列,笔者认为赞同第二种学说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对名誉权进行了具体的解读。另外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对象理解存在偏差问题,甚至出现了把法人和政府都认为是诽谤罪的犯罪对象,笔者在文中详细论述了犯罪对象"他人"到底包不包含法人和政府,并认为当"他人"是公众人物时应降低对其保护的原因和理由。第四章针对捏造行为是单一还是复合行为展开讨论,有学者认为诽谤罪的诽谤行为是捏造并诽谤的复合行为,而在笔者看来捏造诽谤是单一行为,应理解为利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在本章中笔者强调在认定中要明确诽谤言论和评论性意见的区别来明确诽谤罪的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常常混淆二者是造成诽谤罪认定不明的原因之一,另外还具体解读了司法解释在针对网络诽谤时提出捏造行为,针对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本章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是诽谤罪出罪入罪的重要标准,把握好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认定诽谤罪入罪的关键点。第五章以诽谤罪的犯罪主体作为切入点,阐述不同诽谤形式的犯罪主体在认定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具体的诽谤形式提出哪些人员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并说明理由。如今的诽谤形式早已经由一开始简单的口口相传的传统模式转变为借助其他媒介诽谤他人的新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来诽谤他人,利用媒体来诽谤他人,网络诽谤中的信息发布者和转载者散布谣言,致使一些本应很快平息网络谣言,由于营销公司和幕后推手的介入反而让谣言不断发酵,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媒体有时候更会推波助澜,使得被害人的名誉遭受损害。媒介的改变,导致诽谤形式早已经由口头书面形式转化到网络中来,而网络和媒体巨大传播效应给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程度更加难以量化,而犯罪主体虽然还是自然人,但是哪些自然人应该承担责任,反而更值得讨论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