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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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职业的特点,军婚相对于普通婚姻来说也具有了特殊性,军婚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关系着国家的国防利益,因而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军婚的特别保护。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婚姻条例对革命军人家属离婚特别规定的基础上,经历1950年《婚姻法》对军婚特别保护的创新,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注重调和对军婚的保护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矛盾,在保护军婚的同时,增加了对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保护。但是,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这种规定合理与否以及应该怎样完善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战争高于一切”、“一切为了战争”的思想指引下,共产党政权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通过限制革命战士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来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从而稳定军心,最终夺取革命的胜利,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个人权利来保障国家整体利益,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以牺牲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保障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这也是正确的,符合法的价值冲突的处理原则。法对军婚的保护必将损害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这一公民个人权利。在当代和平发展的社会环境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面对法律的冲突,究竟该做怎样的取舍?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虽然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冲突,但是,成效甚微,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研究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历史沿革,然后介绍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建议。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军婚的概念、军婚的主体以及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探寻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历史沿革,同时分析军婚民事特别保护产生的历史条件、发展变化。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这种规定存在的弊端。第四部分,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建议。结论部分,简单回顾全文,提出支撑笔者观点的法理依据,进而总结出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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