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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程序是获取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重要证据的关键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由于侦查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侦查讯问程序也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近些年,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虽然得到了一些改进,但在保障人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没有被真正杜绝,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等。其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在本质上是由于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真正被确立起来,刑事诉讼整体上比较重视打击犯罪,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实施上仍未落实到位,实现现代化转型。侦查讯问程序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对其进行法治化改革势在必行。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是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刑事诉讼发现真相能力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双重要求,是不容回避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从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上着力,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还要限制权力。推动刑事证据制度的转型、完善证据的取证要求,也需要侦查讯问程序作出相应地配套性改革。从域外经验来看,无论是职权主义模式下的侦查讯问程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侦查讯问程序,都大力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只不过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的不同,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又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与各自所属的诉讼模式紧密相关的。在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措施上,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内部监督与纪律制裁,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于通过排除非法供述的方式对警察形成震慑,但是两大法系在本质上殊途同归,都不再容忍酷刑对程序正义和文明法治造成伤害。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具体而言:第一,侦查讯问程序整体上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大致平衡;第二,要实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质化,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取消如实回答的义务,探索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第三,要严格落实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要加强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司法监督,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行使;第五,要加快推进看守所中立化以及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第六,要更新侦查理念,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