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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Hedge Fund)原意是“避险”,而令Jones一夜成名的Carol J.Loomis的文章中也以“用于审慎目的投机工具”来形容对冲基金。传统的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对估值偏低的股票建立好仓,对估值偏高的股票建立淡仓,从而组成一个市场中立的投资组合,排除系统风险:然而现在大部分对冲基金的策略根本与避险无关,它们做的是套利,利用市场出现反常现象套利。以前的LTCM、老虎基金和Soros的量子基金,现在的Amaranth都是因为走上投机之路,而最终令基金破产或以失败收场。对冲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更多取决于基金经理的能力,而非单依靠介入市场之时机。因而,对冲基金的成功靠的是人的智慧,更不是单靠高科技。
自Jones创立的首个对冲基金后,经过牛个多世纪的发展,对冲基金的定义不但没有明确化,反而变得更加复杂,至今难以划一定义,亦无“典型”例子可循,究其原因是因为英美两国容许对冲基金以离岸方式设立,以规避税务和管制,令对冲基金能在全球流窜数十年而不受监管。本文认为这就是对冲基金创新之处,也是对冲基金有异于传统基金的地方。按照金融创新理论,若对冲基金未能成功继续“创新”,有可能发展到某一阶段,与其它传统基金不再存在任何差别,对冲基金会因此而消亡,或被其它更新的投资工具所取代。
对冲基金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Jones成功案例被广泛报导后,大量对冲基金在美国涌现。六十年代中期,许多对冲基金以高杠杆操作,购入大量好仓策略,结果在随后的五年内大量倒闭。沉寂了近十年后,直至八十年代新的金融工具出现,令对冲基金再度活跃。九十年代初由于通讯科技出现重大突破,基金经理能利用实时的信息传递,在全球任何一个角落调配资产,加上新兴市场的出现,全球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潮重新兴起。但在本世纪初新经济泡沫破灭后,全球股市陷于低潮,利率下跌,令传统的对冲基金表现一枝独秀,吸引了大型共同基金投资者,特别是对冲基金走向机构化和零售化,开拓普通投资者的市场。
我们从调查中获证,全球每月平均有五家对冲基金倒闭,而对冲基金平均寿命更是只有三年。如此高的倒闭率反映对冲基金经理人对治理机制欠缺足够的重视,严重制约了治理机制发挥。即使对冲基金同意采纳诸如管理基金协会的良好作业指引,但如不实行,风险仍会存在。对冲基金治理问题的症结是源于对冲基金透明度低,风险管理不足,使客户资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加上对冲基金运作主要是依靠外部服务提供者,例如投资经理、主要证券商、律师、会计师等等。
但基金的控制权和经营权通常落在基金经理手中,所有外部服务供应者都和基金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基金经理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力来选择适合的外部服务提供者。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下,对冲基金的内部控制就显得更为重要,但如果对冲基金内部经营信息未能充分披露,或经理人错误决策、操守欠佳、风险意识不足,极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或代理问题。当基金操作出现违规时,又得不到及时纠正,更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重大和高度集中的基金投资,缺乏必要的风险监察措施和及时纠正手段,是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管理理念,一旦对冲基金因经理人判断出现偏差、决策失误,或内部管理无效,以及偏向短期效益等原因,最终会酿成巨大风险。如果对冲基金经理人缺乏商业伦理道德和必要的诚信,将会产生难以防范道德风险,甚至危及公司生存和行业的信誉。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已初步取得共识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在监管的程度上仍以间接监管为主。无论是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都针对对冲基金的两大问题:高杠杆贷款和缺乏透明度。手段不外乎是要求金融机构审查和限制对冲基金的信用额度,并且披露对冲基金的贷款情况:以及采用立法方式,要求基金及相关的人士进行注册及作出披露。
本研究发现基金治理与一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即确保资金提供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基金治理应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而采用适合的标准,不可一概而论。研究也发现单提高透明度是不足够提高基金治理水平,除了对冲基金本身须符合披露数据的要求外,业界应自行制订披露标准,支持提高透明度及统一披露数据的要求。同时,政府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要懂得如何利用披露的数据,了解对冲基金的一些基本知识,还要使他们懂得如何行使知情权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本研究发现如果要完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来向股东、市场和监管机构传达信息,一来,这个做价成本将会很高,而信息的传送会比较滞后,令外部监管机制和市场不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来,独立董事制度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是两种低成本高效能的方法,可弥补助基金外部治理的不足,其用意是把外部治理力量和利益相关者之监督力量,加强到基金内部治理的机制中。在另一角度,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整合性风险管理系统,让风险可以落在基金可以承受的以范围内,并且在风险发生时,可以生存并持续经营。本论文的研究还发现,至今尚没有一种对对冲基金的流通性低的资产进行公平估值的方法。无论在投资策略上,还是经营上,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趋同的主要原因是对冲基金机构化和基金中的基金普及化,这使得以往不会在对冲基金中存在的代理问题可能会出现。
最后,我们发现对冲基金近来一改以往传统的隐蔽性,以及不积极参与企业事务的投资者角色,改为直接和高调参与企业的治理事务,我们深信这种趋势可能会为企业治理理论注入新的元素,是值得我们关注和进一步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