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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中,加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较晚,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属于弱势有效,相比于发达国家,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可能更加突出。股权激励本是作为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在这种特殊环境下,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管理层利用自身权力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使自身激励性薪酬契约与己有利成为可能,并且权力越大操纵自身薪酬的能力越强,股权激励本身也就变成了代理问题。管理层获授激励性股票的行权价格会因股利分配受到调整,行权后出售标的股票时的售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管理层可以获得的收益。基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视角,探究管理层权力与行权价格调整之间的关系。行权价格的调整主要是由股利分配所导致,即每进行一次股利分配,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就会跟着受到调整,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送转股、支付现金股利或者二者兼有的股利分配方式。因此本文筛选出了199个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方案,对这199个样本的股利分配方式进行总体T检验时发现两种分配方式均在激励方案公告时(t)出现明显的变化,即送转股水平明显提高,现金股利水平降低;同时设置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哑变量,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分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管理层在主要通过送转股手段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大的上市公司,相比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小的公司有更高水平转送股。进一步验证了在股票期权激励下存在管理层通过股利分配调低行权价格的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层降低行权价格获取行权价与股价的差额收益是管理层主要目的,虽然现金股利的支付也能降低行权价格,但并不是管理层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手段;在此管理层自利行为的背景下,本文直接探究管理层权力是如何影响行权价格的,本文选取三个表示管理层权力的主要解释变量,即两职兼任、管理层持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分别对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和调整次数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得出管理层权力影响行权价格,管理层权力越大,行权价格调整幅度也就越大,行权价格调整次数也就越多,使自身激励性薪酬契约与己有利。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激励方面,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监管层进一步规范股权激励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应把债权人纳入公司职能范围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并且强化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