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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古代的历史,契约关系总是被束缚、受制于各种因素,得不到自由的发展。加之封闭的农业经济的制约,使得契约从未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契约须从属于专制政权利益和家族利益,个人利益被严重忽视。当前,学界对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的研究,或立足于整体进行通盘考察,或以断代的方式进行专门研究,采用纵向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论著并不多见,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的某类具体契约进行专门研究的甚少。此文通过研究中国西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这几个主要历史时期的买卖契约,在纵向比较,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揭示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价值所在,以期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方向或目的上能有所突破。 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要建立起新的、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合同制度,不仅需要借鉴外国经济发达国家的合同法经验,同时还需要了解、认识我国契约法发展的历史,使新的合同制度和我们原有的契约基础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它成为推动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