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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法律性质,是我们认识理解预算制度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它能够明确预算的功能和立场,助力预算的实施和效力发挥。目前对预算法律性质的探讨不仅较少,而且主要围绕着传统的“法律说”、“行政说”、“折中说”进行讨论。虽然这些学说中体现了财政宪政主义理念的深化融合,但是其中具有“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认识缺陷,这极易在预算过程中造成对对立一方的忽视与消解。究其根源,这与我国经济法研究中惯常使用的“二元对立”研究范式有关。因此,突破“二元对立”思维范式的藩篱,回避其内在的斗争特性,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发端于我国本土的中医学,伴随着华夏民族走过几千年的风风雨雨。在这个过程中,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已经对其有效性和科学性做了最好的证实。在中医这种重要的文化形态中,闪烁着耀眼的中国智慧,贯穿着一种强调对立统一、追求平衡协调的思想观念,这为我们进行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预算法律性质的拓新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政府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保障。因此对财政的掌控,也被认为是规范政府权力的一个关键路径。预算作为一国财政的基本框架,控权是其最根本的特性。它通过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最终保证了政府的收支不偏离纳税人的利益诉求,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而宪政,作为一种普适价值,其中蕴含着浓郁的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基本理念,体现着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依相存关系。因此在中医文化的指引下,将预算定位为一种宪政工具,不仅能够弥补现有的对预算法律性质认识之不足,而且是对“二元对立”研究范式的一次超越,从而有利于推动预算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走向平衡协调的最佳状态。对于预算的宪政工具性质之认知理路,笔者认为,应以全面整体为指导观念,全口径涵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以平衡协调为调节方向,追求预算中的“二元统一”与动态平衡;以“整体利益”为价值本位,补充完善公共利益的缺陷;以预算国家为追求目标,实现预算的政府管理工具与管理政府工具的二重功能。对于预算的宪政工具性质之落实路径,我们除了在预算的运行实践中将全面编制和全程监督相结合,在绩效考量时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统一外,还需要在理论层面上对预算的品性、功能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进行思考,从而发挥预算在新时代的治理工具之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