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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参与属自愿性质,由一名中立和受过训练的第三者,即调解员,协助各方当事人在良好的气氛下,达致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调解为处于纷争的人士或机构提供有效而不昂贵的解决方法。透过调解来调停争议,既可避免诉讼,亦可以保持双方的关系。
虽然法律界人手是增加了,但并未有令法庭烦重的工作量减少。法庭也曾尝试过增加资源和简化法庭程序,但法庭的审讯时间仍然是很长,律师费也昂贵,和由于是法庭所作出的判令,它的结果也往往未能令争议双方满意。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随着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投资活动,香港一定要有解决纠纷的方法来加强它在国际性的地位。在一个商业竞争的社会,纠纷是无可避免。如果能用良好的气氛来解决纠纷的话,争议双方都能得益。现在各国也有迈向调解的趋势。
调解也能帮助市民用一个更快,更有效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也能令争议双方在良好的气氛下解决纠纷。
本篇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香港现有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不同类型的调解制度和调解的功能。现时有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其中调解是最平宜,最快和最能令争议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二部分介绍香港的调解制度:它包括现有的调解状况,不同的调解机构,调解人员制度,不同的调解程序和法展趋向。香港有不同的调解机构和不同的调解人员。法庭指引在2010年1月1日起,若然律师忘记提醒当事人可以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话,在诉讼时,法官在考虑堂费问题时,也会以此作为考虑。
第三部分考察调解制度与中国内地,澳门,台湾,英国与其它国家作出比较。它包括不同的国家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但这些国家祗能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民事纠纷。至于刑事纠纷,只有中国才能对轻微犯罪,不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来解决,而不作起诉。并且以雷曼事件为例,来证明调解的重要性和世界的趋势已是迈向调解来解决纠纷。
第四部分提到调解制度的构建和将调解立法的建议,句括重视调解制度,制定调解法,建立统一的调解员制度和与诉讼有相关连接。调解与诉讼的冲突,加强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着重调解,并解释调解已是一个趋势,及举出近期的案例来证明用调解来解决长期的诉讼的好处。
第五部分是结论。笔者认为现时香港仍有很多市民不认识调解的意义,但多个政府机构,包括司法部,律政处,法律缓助处都极力推广调解,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调解定会广泛地在香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