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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改革自身体制、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起一个廉洁的政府,还要建立起一个廉价的政府,政府的行政成本如果过高,即便其是廉洁的也仍然有浪费社会资源的问题。建立一个廉价政府,政府要有人民至上的观念、行政法治的理念和行政成本意识。
行政成本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时发生的成本。行政成本的源和流都有其特殊性,其本质应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行政成本是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再分配的结果,公务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合理行政成本目标与财政监督法制的两个基本目标价值-社会本位与注重公平和效率相契合,也与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的立法目标契合。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成本基本情况是:政府行政成本过高,具体表现在预算内行政成本、预算外行政成本和政府规模三个方面,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对行政成本的控制中:1、预算法律机制对行政成本控制存在的不足有:首先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不足。其次财政预算立法落后。现在只有基本法和个别法律,法律体制不全。再次预算法律责任过于笼统。2、政府会计法律机制的缺位导致其对行政程成本监督的缺位。3、审计法律机制对行政成本控制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由于我国审计机关现有体制-双重领导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领导占优的情况下,在出现某些活动有悖于法律,或者出现行政利益、区域利益的冲突的时候,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会经常受到影响。
节约行政成本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理念之一。西方预算约束性体制中行政成本控制主要体现在赋予代议机构绝对的财政监督权;对行政成本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约束,将预算分为编制、批准、执行、事后审计等几个阶段;全民参与预算监督。
从问题出发,从我国实情出发,借鉴国外做法,我国控制行政成本的途径是:1、用预算控制适当的政府规模;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其中包括修订现有的《预算法》,尤其要明晰法律责任。2、建立政府会计法律制度,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政府财务报告制度。3、建立对行政成本的外部审计法律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行政成本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