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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具体考察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历程,并分析西方的人权观念是如何在这一思想历程中孕育、萌发和成长起来的.第一章考察了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萌芽与发展过程,并论证了古典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发展出人权观来,但它已经包含人权中的某种重要原则——规则意识,对习俗权威的道德反思,人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等.在第二章中,作者将基督教自然法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奥古斯丁等早期基督教哲学家完成了自然法的宗教解释;而阿奎那则完成了神圣自然法的理性化工作.自然法的宗教化和神圣化在理论上有利于解决自然法的有效性问题;在实践上,暴露了政治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了人们对人性缺陷的反省和对政治生活道德完善性的怀疑,从而为西方近现代宪政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前提.在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人权原则的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第三章重点探讨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是如何对以前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形式进行改造,从而系统论证人权的.近代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实现了古典美德政治学和中世纪的救赎论向权力政治论的转向,降低了政治生活的目标,从而为霍布斯与洛克论证自然权利提供了全新的思想平台.在第四章中,作者首先质疑了学术界公认的观点:十八世纪的欧洲与十六、十七世纪一样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流行的时代,卢梭与孟德斯鸠也属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代表.作者通过具体考察休谟、孟德斯鸠、伯克等人的思想而认为,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理论衰落的时代,休谟的经验价值论瓦解了自然法体系的理性基础,卢梭、孟德斯鸠和伯克提出了不同于自然权利的价值准则,卢梭推崇善良情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集体主义与美德传统;孟德斯鸠强调决定政制和法律的社会环境因素,并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先驱;伯克捍卫法律扎根于其中的民族传统,从而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基础.接着,作者研究了自然权利是如何遭到十九世纪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的批判的.在结束语中,作者力图排除学术界通常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两种误解:个人权利和个体意识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否定;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视而不见.最后,文章指出,自然法学派通过理性论证人权是不充分的,人权固然离不开理性论证,但这种论证不可能是科学论证,而只是合理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