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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本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结束了其长期以来“已出生,没户口”的尴尬局面,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有效的参与市场经济提供了保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其作为法人的具体类型却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本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脉络为背景,结合法主体理论,通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对比以理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独有的目的和意义,从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法人类型。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假设,并通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过程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结合经济法主体的相关理论,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的价值耦合,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济法主体的结论。以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国家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得到更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