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一种法理学的视角

来源 :河北经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Game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广义上讲,安乐死的思想和实践在古代早就有之。在原始社会,一些游牧民族,为了保持种族的繁荣和活力,通常会抛弃或杀死一些老弱病残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经公开表示赞成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为了维护人性尊严的死亡,并且认为医生设法延长那些终究难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的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行为。到了17世纪,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采用医学上的手段让病人死亡,安乐死开始作为医学领域的无痛致死术。直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才真正产生。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权运动,以谋求安乐死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少数几个欧洲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安乐死的立法活动也会遭遇挫折。比如,1995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并在北部地区生效。在实施一年多后,澳大利亚参议院投票宣布否决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立法仍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最近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事件不断出现,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和思考。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安乐死在理论上有其合理合法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出台安乐死法来满足人们的时代需求。   本文通过法理学的视角来研究分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第一章是对安乐死相关问题的概括介绍,主要包括了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安乐死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针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还存在激烈的争议,主要形成了赞成与反对两种对立的态度,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论证了己方的理由。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倾向于支持安乐死。但是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涉及社会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小心慎重地实施,尽量避免负面影响。在法理上主要通过人权、自由和权利的角度来探寻安乐死合法的理论依据。人作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法律承认和保障这一基本人权。自由权是人的另一项重要权利,基于该项权利推论出入有选择死亡的自由。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人在特殊情况下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权。第三章是介绍安乐死在国外几个重要国家的发展情况,即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荷兰、日本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安乐死判例法和成文法进展,以便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经验。第四章是从中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安乐死案例为视角结合现行的法律分析安乐死的问题,认为安乐死在中国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
其他文献
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总是在一定的情绪环境中进行的,做好情绪管理对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意义重大。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国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
公平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就业是民生之本。保证就业过程中的公平有利于消除就业歧视现象、有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天生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等“垄断性”特征。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立法确认来激励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而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固有
我们从对视觉传达设计称谓的变化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对设计的影响。由最初的“装饰设计”到“平面设计”再至“视觉传达设计”,整个过程中无一不体现了科技的运用。比如在工业革命以前,信息的传递主要依靠手抄的方式来进行;而在工业革命以后,技术的发明为批量印刷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可以试想,若无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当代的视觉传达设计发展较为缓慢,与现代相去甚远。这说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视觉传达设计有着双重的影响,我
在广西客家地区广泛流传着一种具有特殊形态的民间宗教,即道教闾山派,又或闾山教,是华南道教重要流派之一,流行于中国福建、广东、浙江、江西、江苏、湖南、台湾以及海外东南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