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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安乐死的思想和实践在古代早就有之。在原始社会,一些游牧民族,为了保持种族的繁荣和活力,通常会抛弃或杀死一些老弱病残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经公开表示赞成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为了维护人性尊严的死亡,并且认为医生设法延长那些终究难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的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行为。到了17世纪,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采用医学上的手段让病人死亡,安乐死开始作为医学领域的无痛致死术。直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才真正产生。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权运动,以谋求安乐死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少数几个欧洲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安乐死的立法活动也会遭遇挫折。比如,1995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并在北部地区生效。在实施一年多后,澳大利亚参议院投票宣布否决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立法仍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最近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事件不断出现,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和思考。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安乐死在理论上有其合理合法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出台安乐死法来满足人们的时代需求。
本文通过法理学的视角来研究分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第一章是对安乐死相关问题的概括介绍,主要包括了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安乐死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针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还存在激烈的争议,主要形成了赞成与反对两种对立的态度,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论证了己方的理由。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倾向于支持安乐死。但是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涉及社会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小心慎重地实施,尽量避免负面影响。在法理上主要通过人权、自由和权利的角度来探寻安乐死合法的理论依据。人作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法律承认和保障这一基本人权。自由权是人的另一项重要权利,基于该项权利推论出入有选择死亡的自由。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人在特殊情况下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权。第三章是介绍安乐死在国外几个重要国家的发展情况,即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荷兰、日本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安乐死判例法和成文法进展,以便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经验。第四章是从中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安乐死案例为视角结合现行的法律分析安乐死的问题,认为安乐死在中国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