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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机制是游牧经济制度上的变迁和创新,也是人们应对人类生存及发展和生态环境恶化这对矛盾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与变迁。本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新疆现行生态移民补偿机制的实证分析,旨在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并针对实际问题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具有内生激励性作用的生态移民补偿机制,同时为确保此机制的顺利运行,设计一套具有前瞻性的配套政策。本文以改进后的DPSIR模型为机理,以“机制设计—权责利结构—利益或效用—激励—运行效果”为分析框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新疆现行生态移民补偿机制缺乏激励效应与运行效果不理想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机制存在的表象问题及其背后隐藏的原因从移民类型导致的权利失衡、资金保障、法律约束与保障、目标错位、多头管理、绩效评价观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深刻揭示了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机制缺乏激励效应、运行结果不理想的根本原因:权责利结构失衡。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机制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与完善。本文从补偿责任确定、补偿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方式选择、监督及法律保障等五个方面开展了制度创新。在补偿责任确立方面,本文认为应根据相关利益主体受益程度来确定补偿的责任主体,但这需要对现有的产权理论进行突破,探讨重新理解产权中各权利的优先层次关系,如将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置于所有权之上,充分尊重移民所拥有的草场使用权与收益权,并授予移民草场使用权与收益权的自由处置权。在补偿范围确定方面,本文认为应从补偿的广度和补偿的深度两个方面来界定其范围。补偿广度方面,不但要将移民财产损失纳入补偿范围,还应将移民的人生权纳入补偿范围。补偿的深度方面,应将新疆生态移民作为一种完全补偿,补偿应考虑迁移初期的安置补偿、中期产业发展补偿、中后期就业、医疗、养老等。在补偿标准确定方面,本文引入了移民谈判能力系数R、地区差异系数V。,通胀系数I,以弥补机会成本法中所存在的补偿范围不足、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标准一刀切、补偿标准长期不变的缺点。在补偿方式选择方面,本文认为应本着生态移民利益优先、因地置宜考虑地区差异、注重补偿的可持续性等原则来选择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方式。对生态条件较好、人口的贫困程度相对较轻的北疆地区,应加大政策补偿方式与技术补偿的力度。而对生态态环境退化严重、人口贫困程度深,区域发展比较落后南疆地区的生态移民,应加大货币与实物补偿的力度,避免移民因搬迁而陷入更深重的贫困。在监督机制方面,本文认为一是应设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新疆生态移民补偿进行管理及协调,二是应设立补偿资金专管专用及使用效率监督评估机制;三是要形成合理的产权制度,强化市场补偿的激励与完善。法律保障方面,首先应培育生态移民补偿的立法观念;其次应建立专门的新疆生态移民补偿法律体系;最后应用法律来规范新疆生态移民补偿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