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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恶意欠薪行为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群体事件以及恶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问题。这引起了社会及相关部门的关注,从2003年温总理帮助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开始,2005年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方朝贵首次针对欠薪问题提出议案,强烈建议在刑法中引入恶意欠薪罪,之后各界要求恶意欠薪入刑的呼声越来越大。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恶意欠薪行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因此,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似乎顺应了广大民意的要求,加大了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对制止恶意欠薪能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是恶意欠薪入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也没能起到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恶意欠薪本质上是民事违法行为却由刑法来规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因此,基于恶意欠薪行为已经定罪,笔者不再讨论能不能入罪的问题,而是从入刑是否合理来探讨。本文主要采用系统方法、文献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对恶意欠薪入刑的合理性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恶意欠薪行为的本质、恶意欠薪行为表现形式以及出现的原因的分析对于恶意欠薪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对于恶意欠薪入刑的立法背景以及目的、立法司法对于恶意欠薪的规定探讨恶意欠薪犯罪化的逻辑。这两部分的分析是为第三部分服务的。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前面的分析讨论恶意欠薪入刑的法律悖论及现实困境。第四部分就是对第三部分的问题原因的剖析,进而论证恶意欠薪入刑的不合理性。第五部分,提出了恶意欠薪行为的民事行政手段的完善建议。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恶意欠薪入刑存在不合理性,为了更好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必须采用综合的手段完善民法行政法法律。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再讨论恶意欠薪是否该入刑的问题,而是基于民刑互动的视角,在恶意欠薪已经入刑的情况下讨论其入刑是否合理。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实证的角度探讨恶意欠薪入刑合理性问题,不局限于理论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