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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期的转型时期。转型期既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根据我国法治发展历程,调解制度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选择,然而由于社会变革的特殊性,这一时期社会所呈现出的纠纷表现出了新型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传统的司法调解机制已经不足以应对,因此,建立和完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是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本文将立足于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渊源、国外新型调解制度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现状对完善现有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提出相应对策,希望对完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能有所裨益。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概述。首先,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内涵加以界定,剖析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具体特点,概括介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外延,主要有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以及法院参与委托和确认的调解;其次,追溯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发展的思想渊源和发展历程;最后,概括介绍国外几种典型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第二部分,当下中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现实困境。首先,介绍当前司法调解制度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发展现状;其次,介绍司法调解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存在当事人的自愿性受到干扰、法官的中立性模糊不清、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优势难以体现、让步息讼与权利保护相矛盾四方面弊端。第三部分,以ADR模式重塑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可能性分析。首先,笔者概括介绍了司法ADR的概念与发展历程与典型模式,与传统诉讼程序相较而言,ADR在程序、纠纷解决机构、纠纷裁判依据以及法律效力上都有较大不同;其次,介绍司法ADR的功能:分流案件、解决纠纷缓和冲突,保障当事人实体正义;最后,分析其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与中国文化相契合、与和谐社会相契合、有助于缓解了现行法院的办案压力、消除了现行法院调解的弊端、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改善民众的司法感受。第四部分,ADR模式为主体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即如何构建我国法院调解模式:包括确保当事人的宪法权利、相关程序衔接、选任主持ADR活动的人员、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中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的构建、规范法院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发展诉前保全措施以保障司法调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