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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越来越受到尊重,作为人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也越来越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所关注。而且近年来,由于机动车数量的大量增加,我国每年大约有10万左右的生命被碾碎在车轮下,而且大约还有50万左右的人口因此而受伤,正是由于交通事故给我们带来人身伤亡的惨重灾难以致于我们的精神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增长充分体现了这一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眼前的难题。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着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对象着手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总体分析。第二部分: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基本概况入手,指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认知存在误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调整范围不明;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同命不同价”情况严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确定难等情况。第三部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立法、司法两个方面的分析,立法方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不清;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调整范围不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造成“同命不同价”情况的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统一适用标准。司法原因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低;民事审判诉讼时间过长、效率低等情况造成了上述第二部分问题的出现。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对《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范围的认定;“同命不同价”问题的重新认定分析;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和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配套制度入手改革汽车责任保险,组建道路交通事故专门合议庭。上述从立法及司法两个领域着手期望能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