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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发展,行政合同已逐步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方式。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色彩的“弱化”,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享有行政优先权,较之传统行政优先权也形成了一种“弱化”,具有和传统行政优先权不同的特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的正确行使,既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关系到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能否获得保护。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不能任意行使,必须要有确定的行使原则和制度。一般而言,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基础和前提,即只有当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时才能行使。行政合同作为权力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契合,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行政性的一面表现在所有行政合同制度都应该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的约束。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也不例外,也应该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和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公开原则使得相对人能够参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这对于保障相对人正当权益极具意义。比例原则能够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滥用行政优先权,即在行使前必须做到必要的利益衡量。原则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具有抽象性,因此必须在其指导下要建立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听证制度,最大意义在于使得相对人能够参与到决定行政优先权行使的程序中来。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告知与协商制度,是贯彻行政合同契约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意。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最大程度保证评价的客观、真实,从而抑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的任意性。由于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理论和实践尚不成熟,其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具体制度设计更是刚刚起步,只存在于一些学者的只言片语或轻描淡写中,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制度亟待具体化、系统化,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听证制度、告知与协商制度、评价制度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正确行使行政优先权,维护相对人正当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