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当代世界三个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框架进行比较、分析,论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法律与全球性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与其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理论,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在全球化条件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并对构想了中国在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法律框架。
首先,以全球化为前提,指出各国纷纷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全球化竞争,以迎接全球化所提出的历史课题。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特征,指出法律角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某一区域内的诸国家以一定协议建立一定机构,在某特定经济领域有效地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并将其与全球化的概念作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框架的构成因素,即法律渊源运行规则和组织机构,作为研究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框架的主要法律依据。
然后,以世界上三个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集团作为研究对象,从组织结构、法律依据及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的内容等上一章中提到的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因素的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并总结了各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法律框架的特点:欧盟是具有超国家因素得以硬法机制为主的模式,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南北合作性的以硬法机制为主的模式,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是南南经济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进而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分别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三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框架之不同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本文的结论: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在实现全球范围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区域层面的一体化是第一步,并反过来在全球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框架在全球化条件下发挥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上述两章的分析,切实论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存在着逻辑上的密切联系。全球化的大趋势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客观基础与内在动力,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框架不是对全球化的障碍,而是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先导。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在全球化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的原则与例外关系,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与国际经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通过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正是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采取了不同模式的法律框架模式,但其在全球化条件下都发挥了相同的至关重要的功能。
最后,指出在全球化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中国应该在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积极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对中国参加的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框架的构建提出设想。中国应一方面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做出正确的对策,加强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与联系,另一方面,要与周边国家合作尽快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利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影响,争取在有中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发挥中国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