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时代的到来,有人断言信息透明化的加大将会使隐私权渐渐消失,但纵观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史,隐私权是不可能终结的,仅仅只是发出了一种信号,警醒人类要采取措施预防这一结果的出现。处于信息时代中,我们几乎所有的活动都被记录,面临公诸于世的风险,如果丧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就会逐渐产生一种社交恐惧,为了保护表达的权利、交往的自由,法律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以个人信息安全为首要目的,这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不谋而合,其次才是个人信息作为资源的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一个具有识别性,一个具有隐秘性,以致学界有二者之间是包含关系或并列关系的说法,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应该是竞合的关系,二者在主体、客体、权能和损害后果等方面均存在竞合,竞合关系既考虑了客体与权利的适应,尊敬了价值共同性,也可以解决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规定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成立要件要高于个人信息权,为了实现平衡,执法和司法中还应当优先考虑对隐私权的保护。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梳理了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概念与特征,隐私主要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主要具有识别性,并揭示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在社会交往中的“信息”本质,研究二者的关系在于重新认识二者,也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实施。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和德国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和理论,美国从保障自由的角度,因而形成了大隐私权的立法格局,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也是欧盟的成员之一,其个人信息权立法极具代表性,在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上应当保持严谨的态度,注意对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价值的衡量,同时还应看到不管是美国模式还是德国模式,都不是完全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割裂开,因此在对待二者的竞合关系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从立法上梳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并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不足方面主要是立法的缺失,应当在立法中回应二者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结合现实中的司法判例总结了我国学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的三种关系,分别是包含关系、并列关系和竞合关系,然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分析了出现多重关系的原因,出现对于两种权利的关系争论主要是理论、立法和实践三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第五部分通过分析包含关系和并列关系的优点与缺点,从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重合的客观事实出发,提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目前应当是竞合关系,合理性在于尊重了权利客体的重合,从而也有利于确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第六部分分析了如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贯彻和实现竞合关系,首先是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竞合关系,其次是树立隐私权优先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