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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其能否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既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检察官乃至整个国际刑事法院最终能否获得国际社会认同的关键因素之一。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制度在诸多方面吸取和借鉴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制度及其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各国代表围绕检察官应该享有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确立了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并通过对检察官办公室职责、检察官任免、纪律处分、回避等方面一系列的规定,为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犯罪情势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罗马规约》第53条的规定,对情势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是否符合可受理性条件以及调查是否符合“公正利益”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对情势展开调查;对于检察官就犯罪情势作出的某些不调查决定,必须接受法院预审分庭的司法审查。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对情势初步审查、情势调查和案件调查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在犯罪情势或案件正式进入调查和起诉程序后,《罗马规约》赋予了检察官一系列调查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履行义务。根据调查获得收集的材料和证据,检察官应按照规约设定的判断标准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向预审分庭申请对被指控者签发逮捕证或出庭传票。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到庭或被逮捕并移送到庭后,只有经过预审分庭对检察官提交的起诉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确认,诉讼程序才能进入审判阶段。在履行调查和起诉职务期间,检察官将必须对国家、被指控者等相关主体提出的有关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的各种质疑进行回应,并且根据预审分庭作出的决定随时调整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和起诉行动。 如何保证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始终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罗马规约》本身在赋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相当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为其设置了诸多制约性机制。然而,事实上,这些制约机制并未足以缓解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可能滥用权力的顾虑和担忧。在国际刑事法院全面正式启动后,考虑到自由裁量权的政治敏感性,检察官也试图在不违背《罗马规约》根本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和公布实施有关调查、起诉活动的检察策略和政策性文件,以表明其行使自由裁量权负责任的立场和决心。这些检察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检察官调查和起诉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在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际社会中追求司法正义,这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来说并非易事,尤其是检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诸如和平与正义之类的难题。为保证有效地履行调查和起诉职责,检察官必须采取相应的检察策略,在抵制国际政治对司法独立和公正带来不当影响的同时适当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对立,进而最终实现既依赖于政治但又超越政治的国际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