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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艺术作品的产生,满足了人们的精神上和视觉上的享受,一些有独创性的电视节目模式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相应的高收视率给电视媒体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为了保持这种市场优势和高额的回报。其中一些电视媒体走电视节目模式的生产捷径,花费高额许可费用购买所谓具有“著作权”的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模式是一个知识产品,从创意到节目播出,需要一个复杂持久的过程。涉及社会发展、人们的审美、市场运作、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电视节目制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且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这些促成了电视节目模式在市场上的交易,双方各取所需,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将电视节目模式的发展引向繁荣;而有的电视媒体囿于资金投入的不足,简单模仿甚至克隆广受欢迎的节目模式。以此节约研发和许可成本,规避风险。电视节目模式发展活跃却缺乏法律的有力保障。有关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使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以及视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逐渐成为讨论的焦点,但仍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但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还在继续,需要获得法律上的相应定位。电视节目模式的构成符合著作权法上应受到保护的客体,从平衡鼓励创作和公共领域之间关系的角度看,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强保护。以推动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此分四部分对其著作权属性和保护进行讨论。第一部分结合电视产业和法律领域的讨论,经过对比分析,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内涵进行认识。即电视节目模式基于创意而形成的数阶段主要节目流程,由构思、细节规划、具体操作、录制、剪辑等相关内容集合而成的模板包,并将其进行改造适用最终形成的具有鲜明区别性的可重复使用的节目内容。并概括出电视节目模式是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连续性和可识别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第二部分讨论电视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点,构成著作权权法作品。同时对“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分析,它具有模糊性为电视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可能。电视节目模式源于一个创意但经过一系列演绎流程,最终形成观众看得见的节目。并能通过这些外在的形式明显区别于其它的节目,从而形成自己具有独创性内容的节目表达。第三部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看国外一些典型国家对电视节目模式保护,如英国、美国、德国等。虽然各个国家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方法和程度都不同,是历史和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在保护程度方面的诸多探索,还是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认定有所启示。第四部分说明电视节目模式作为一种特殊作品,对其版权的侵权也有其特殊性。在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独创性部分作出判断后,可以借鉴“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第五部分对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最直接的办法是将其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分别保护,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智力成果。在法律保护欠缺的情况下,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保护也是可取的。当然,对电视节目保护动力还是来自于制作者自己,在著作权明确只保护表达的情况下,将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细化,使其更有可能符合表达进而获得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