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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于对格莱斯合作原则中第二数量准则(“不要使你的话语比所要求的信息更充分”)以及霍恩的基于说话人的R原则(“说话人经济原则”)的一些疑惑。为了解答这些疑惑,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责任机制”的假设,并根据说话人可能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划分了四种类型的责任:(1)责任缺失;(2)较低责任;(3)较高责任;(4)绝对责任。通过分析,得到了以下的推论:第一、在责任缺失的情况下,说话人在会话中不可能真实地合作,因此对于此类说话人的“要求”也自然不存在了。第二、在较低责任的情况下,说话人会尽力遵循合作原则以使自己在会话中处于合作者的地位,因此上述“要求”在此情况下是合理的。第三、在较高责任的情况下,说话人是会话的“协调者”或“控制者”,对其“要求”与其他会话参与人不一样,因为说话人要负责其他参与人的合作以及会话总体目标和方向的实现,在此情况下说话人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区分开对于会话控制者的“要求”与对于会话合作者的“要求”。第四、绝对责任是较高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情况与第三点类似,不同的是说话人的努力往往在会话之外已经实施了。 为了进一步核实上述的推论,本文进行了调查问卷分析和语音分析,认为会话中至少存在两种说话人:“承担较高责任的说话人”与“承担较低责任的说话人”。前者在话语中比后者要消耗更大的能量。因此霍恩关于“基于说话人”的说法有问题,因为存在不同性质的说话人。同时,如果说话人在会话中承担较高责任,讨论“说话人经济原则”不如讨论说话人需要在会话中付出哪些和多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