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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社会与传统的现实社会相比,是一种全新的虚拟化和符号化的社会系统,具有体验性、交互性、协作性、虚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对未成年人监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当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保护的内容已经很多,但是监护与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虚拟网络社会中,监护的主体、监护的手段、监护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监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加强网络虚拟社会未成年人的监护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一种保护,而是从更大更广的范畴,用更为严格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更为有效、更为明确、也更符合现实需求的举措。因此,建构和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社会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必然性。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沉溺网络;(二)网毒侵蚀;(三)网络犯罪。面对此严峻的安全问题,我国目前的网络虚拟社会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却不能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一)监护人缺位;(二)监护法律不健全;(三)监护责任落实的不到位。面对此状况,建构和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社会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从国家监护、社会监护、家庭监护、学校监护四个层面来建构和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社会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国家监护层面上,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健全网络法制,以及加强网络司法建设。在社会监护层面上,一是应加强网络信息监控,优化网络环境;二是应加强对色情信息的控制;三是应建立健全游戏软件的等级准入制;四是应加强对网吧的管理,建设“放心网吧”。在家庭监护层面上,一是家长应当提高自身的网络能力素质;二是对青少年上网要宽严相济;三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引导青少年上网。在学校监护层面上,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使学生能够正确认识网络和利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