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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未成年犯罪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司法大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性的趋势,并且犯罪数量日益剧增,犯罪形态亦呈现多样化。现阶段,由于不断曝光的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层出不穷,且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大量的未成年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大多均因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法律制裁,导致社会公众对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了质疑。除社会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出修订的呼吁之外,法学界亦有很多学者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设置是否仍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进程提出了质疑,在学术界,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降低说、维持说、弹性说、提高说这四种观点。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亦有罪名说、罪行说的争议,且司法实践中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责任范围限于8种罪名还是8种犯罪行为还一度出现各机关所作解释矛盾的现象,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鉴于前述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以及社会影响和司法的争议等问题,笔者认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置进行研究和反思具有现实和研究价值。本文笔者主要是通过比较研究的写作方法,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切入点,主要从研究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和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两个方面,去论证和分析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同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涉及的刑事责任范围进行立法明确,避免任意对刑法进行解释以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保护刑法稳定性、权威性的要求。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范围进行研究和完善只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方面,因此,除了立法上必须要与时俱进之外,还必须要多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从犯罪预防与惩治两手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