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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人们物质欲望的不断膨胀,权力寻租行为的触角逐渐延伸。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力,将双手伸向更多与利益相关的领域,在法律的空白地段肆无忌惮的进行权钱交易。国家原有的司法解释,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突破尺度有限,仍不利于新形势下对贿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在这种背景下,《刑法》第388条之一将关系密切的这一类人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388条之一对密切关系人加以规制,体现了我国对于密切关系人受贿现象的高度重视,这既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又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条约义务的表现,能更加严密我国打击贪污腐败的法网。但是,由于关于密切关系人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因为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其还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在密切关系人的内涵和范畴的具体界定上,争议颇多。因此,从立法确定性与司法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为确保打击贿赂犯罪范围的确定性,有必要对于密切关系人的范畴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进而进行确切的界定。本文立足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把握《刑法》第388条之一设置密切关系人的立法精神,从密切关系人的内涵和外延入手,在密切关系人形成的理论基础上,将密切关系人定义为基于血缘、姻缘、地缘、业缘、情缘等因素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相当的亲密关系,并相互信任、相互影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关系人。而对密切关系人的认定则应从行为人是否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影响力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三个条件着手。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冒充密切关系人进行受贿的情形,和密切关系人进行斡旋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区别。此外,由于特定关系人和近亲属与密切关系人的范畴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对密切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密切关系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界定。冀期望通过这一研究,能过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加强腐败的惩治力度以及促进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