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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纠纷的种类越来越多,环境纠纷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于此同时,对于日益复杂和种类不断增多的环境纠纷,若一如既往的运用单一的诉讼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则很难有力保证纠纷得到迅速和更加彻底的解决。相比之下,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更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行政调解专业性、权威性、便捷性等特点,另一方面我们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缓解法院的诉累。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纠纷解决行政调解目前的现状以及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在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行政调解解决环境纠纷一方面符合当事人的维权心理,能有效便捷的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环境纠纷,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对服务性政府的要求,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树立行政机关的威信。通过对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研究,首先我们应该在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其次加强行政调解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衔接。文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调解和环境纠纷等概念进行界定,以及对我国环境纠纷适用行政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二个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对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三个部分针对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