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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补充,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效果并且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是缓解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自2012年起明确要求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按年度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并且揭示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从“自愿披露阶段”进入到“强制披露阶段”。文章基于强制披露的背景,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并进一步对披露的缺陷信息进行深入考察(包括缺陷严重程度和信息披露真实性),既丰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研究,同时也是对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政策效果的检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首先结合相关理论以及我国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现状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与债务融资关系进行分析。随后以2012-2014年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及其配对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STATA统计软件建立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探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债务融资可获得性和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进一步,根据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企业所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即披露重大或重要缺陷以及仅仅披露一般缺陷)、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即自身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而未披露以及确实不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分组进行对比分析,检验不同披露特征对债务融资的影响差异。通过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具有较低的债务融资可获得性和较高的债务融资成本,表明在强制披露背景下,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会显著影响债务投资者的决策从而对企业债务融资产生负面影响。(2)披露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和披露一般缺陷的企业在债务融资可获得性和债务融资成本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反映了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认定的关于缺陷严重程度的信息质量较差,无法发挥有效的信号传递作用。(3)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债务融资有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的可获得性上,表明债务投资者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企业的信息真实性,对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而未如实披露的企业给予较高的债务融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