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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7名来自“康顺9号”和23名来自“信宏168号”的渔民,因在浙江台州海域毗连区打捞沉船钢材被台州海警抓获。随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们涉嫌盗窃罪,因而进入审判程序。案件整个过程在被媒体披露之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此之前尚未有人因为打捞沉船物而获罪。学者之间对该案的定性也存在严重的分歧。对于台州市船员打捞海上沉没物案,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船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即只是构成不当得利。争议的最大之处在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即船员打捞海上沉没物的行为究竟是民法不法还是刑事犯罪?笔者主要从以下是三个方面来分析讨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案的案情和审判结果,以及因此引发的社会争议。第二部分,针对社会上产生的关于本案的争议点,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第一,主要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台州市渔民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打捞海上沉没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第二主要分析台州市渔民的打捞海上沉没物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侵占罪的客体方面和客观行为要件方面。第三,首先对沉没物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次对台州市打捞沉没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第三部分,通过本案的分析定性,讨论本案反映出的立法以及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和司法的建议。本案行为的准确定性,从小的方面说,关系着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从大面来说,有利于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本案反应出我国目前的打捞法的滞后及空白,特别是没有具体的针对打捞行为的规定及没有明确的沉没物所有权制度,因此分析此案对于立法和司法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