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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我国根据特殊的国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直以来,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因在于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比较多样,普遍存在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基础脆弱、经济联系封闭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各个方面的限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地区。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民族地区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包括经济发展权、受教育权等,但实际上,民族地区对于金融权利方面的保障存在缺失,经济发展落后于发达地区。党的十九大提出,国家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可见,国家对于经济发展问题,将大力发挥金融的服务作用。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指的是在国家的领导和支撑下,民族地区公民所参与和享受金融发展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权利。最本质的目标是追求实质公平,通过对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人权性、民族性、主体集合性、内容综合性等特征的分析,研究其主要内容,基本金融服务获得保障权、参与金融发展权、公平分享金融发展成果权、金融发展扶持权,分析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国家与民族地区及民族地区公民,认识到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重大作用。进一步根据我国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从法律层面保障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建议,一是把金融发展权的母权利发展权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中进行规范的立法建议;二是完善民族地区金融权利体系,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进行明确立法规定;三是健全实施保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鼓励民族地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规范引导金融健康发展;四是重点明确国家的根本保障责任,政府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政策方针和制度上的支持,中央银行则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相关的国家政策,保障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实行金融监管等;五是构建民族地区普惠制金融制度,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六是对民族地区公民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等;七是创新性的提出对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这一权利的救济机制,使得金融发展权这一权利切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