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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花生产国和出口国,在烟花领域拥有相当可观的全球份额。烟花在联合国“桔皮书”中,被列为第1类危险品,这种危爆品性质使得烟花的出口贸易之路异常艰难。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湖南烟花产品的出口量仍然呈上升趋势,烟花出口量也还能维持在30万吨左右,烟花出口贸易在收获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湖南烟花出口贸易的状况不容乐观,影响烟花出口贸易的法律障碍主要在烟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烟花的海上运输和烟花的出口保险三个方面。烟花爆竹无准确的法律定义,只在其分类和危险性分级上形成了国际共识。各国条例繁杂、要求苛刻的烟花标准,使得烟花行业在遭遇技术贸易壁垒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WTO的非关税壁垒的建议文本中虽然有关于烟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范,但其本身只是建议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在烟花的海上运输方面: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性法规不断更新完善,但国际海运公约中关于危险货物的规定却很单薄,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细致,对危货处置权的规定也过于简单,而我国《海商法》同样存在此类问题。通过对烟花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案件的分析,发现了烟花海运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在烟花的出口保险方面:出现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脱节和出口产品责任发展缓慢,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等问题。为保障烟花出口贸易的发展应拓展国际组织功能,发挥其推动和协调烟花国际贸易的功能,且需增设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解决烟花出口贸易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合理地行使作为WTO成员的正当权利,灵活应对烟花出口贸易壁垒,既要承认部分壁垒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坚决抵制不合理不合法的贸易壁垒。考虑到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制的缺失状态,订立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海运公约附则,既有益于危险货物的海运,对烟花出口贸易运输也将有所助益。此外,还应当完善烟花相关保险制度并建立双重保险机制,以减少烟花出口贸易面临的产品责任风险和出口信用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