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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经济发展蒸蒸日上的时代。“三网融合”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产业管理学、法学及政治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研究的热点。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召开,是我国“三网融合”发展的里程碑,因为此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在我国的融合。至此,广播电视产业和电信产业互不往来的时代终于结束,双方会在各个业务领域不断深入合作发展,竞争与合作将成为“三网融合”中相关产业的发展常态。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建设光纤网络,大幅提升宽带网络速率,把新兴消费搞得红红火火。这说明“三网融合”的发展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将会在我国广泛开展。“三网融合”意味着市场中的通信业务都将变为数字信号在统一的网络中进行交换和传播,融合之后的市场所有运营商都可以开展全业务经营,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数据和网络视频等,这种数字产品是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主要产品类型。数字产品作为新经济时代的产物,虽然带来相关产业的竞争和发展的前景是不可估量的,但其也会对现有法律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从我国现阶段“三网融合”的发展来看,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不但有利于提高人民整体生活水平,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整体技术领域的革新和经济上的发展,更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然而,垄断行为阻碍了这一进程的发展。“三网融合”中的垄断行为,极其隐蔽,严重危害竞争市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电信、广电等运营商为了谋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相互设置进入壁垒,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需要《反垄断法》等相关竞争性法律法规的介入以求规范引导市场正常化发展。比如2011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通过央视独家披露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因涉嫌互联网市场接入价格垄断的反垄断调查。如果调查属实,两大运营商在市场接入中对宽带接入采取价格歧视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可能会遭数亿至数十亿的罚款。这一事件被称为我国央企反垄断第一案,也说明了我国在逐步重视“三网融合”领域的垄断问题。面对“三网融合”中相关产业垄断行为的新变化,即某些垄断协议的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有变、纵向集中的加强,我们需要找出在“三网融合”中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认定方法及其规制难点,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即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适用“三网融合”的法律制度,改善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以确保我国“三网融合”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