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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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全面扩容,开启了我国地方立法的新篇章。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载入宪法,为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正名。到2020年,《立法法》实施将近五年,设区的市立法已初具形态。由于设区的市立法地域性强,注重可操作性,更具地方特色,故本文选取辽宁省作为研究实例,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探索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特性,分析设区的市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深入剖析其中的原因,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梳理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的内容,第一章设区的市立法权概述,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进行界定,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特征,从地方立法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设区的市”是“较大的市”规范法的发展结果两个角度论证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原因背景,并分析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意义。第二章分析了《立法法》为规范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行使设定的法律规范,加深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理解同时明确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权力边界。第三章对设区的市立法实践,以辽宁省作为实证样本,从立法权限、立法质量、立法监督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研究设区的市立法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第四章针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从立法权限、立法质量及行权程序机制三方面提出规范设区的市立法权建议,引导设区的市立法权发展完善。设区的市的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主体多,立法数量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地域范围内的民众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国家立法赋权目的在于释放地方活力,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同时也要谨防权力的滥用,如何在“放权”与“控权”之间保持平衡格外重要。在立法赋权之后,“控权”是未来设区的市立法权发展完善的关键所在。因此,对设区的市立法权进行规范,健全和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立法权运行的规范体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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