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务中都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二者同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上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在主体和客体等犯罪构成要件上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近年来,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在司法实务中,某些案件由于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特殊性,容易导致办案人在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时产生困惑,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成为了办案中争议较多的问题。面对形形色色的主体与作案手段,如何精确把握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陈应才等人涉嫌盗窃一案,就是由于各被告人均系被盗单位治安保卫部护卫队的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仓库又属于该公司治安保卫部护卫队的巡逻范围,实施犯罪行为时又利用了当班巡逻的有利时机和便利条件,这种种的特殊性导致了该案在定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本文通过对该起案例的法律分析,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做了详细比较,阐述了笔者在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定性问题上的一些观点,以期在司法实务中能够更加精准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准确定罪量刑,处理好类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