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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卡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消费模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保护储值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上仍有待完善。本文首先论述了储值卡消费的特点并对储值卡消费相关问题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重点分析,认为储值卡具有金融工具和商品证券的双重法律属性、储值卡消费行为是一种继续性供给合同、储值卡余额所有权应归属于经营者享有;其次,对储值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及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再次,对国际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日本和台湾地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最后,以前述研究为基础,以经济法和民法相关理论为支撑,本文对一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建议:建立消费者法定任意单方解除权制度,弥补《办法》中强制性约定单方解除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不足;在《办法》购卡协议“应为”模式规范制度中增加“不得为”模式的规范制度,以对购卡协议进行全面规范;建立资金存管与信用评级联动制度,取消《办法》对资金存管比例“一刀切”的规定。笔者相信以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从根本上促进储值卡消费市场健康长远发展、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