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理念、方法及其运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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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整个规范刑法学的核心命题,是整个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性领域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刑法规范需要保持安定性,其立法上的滞后和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矛盾冲突,无法总寄希望于立法修改,因此必须将面对未来加以适用的刑法规范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对应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刑法解释应当在刑法基本理念的支配下妥善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对于刑法规范,要将其视为一个有生命的存在个体,其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实践价值所在,因此有必要去认真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基本原理,这种原理的构建必须根据法实践活动的需要,对其理念、解释方法和运用规则进行合理界定,从而使得刑法规范能够妥善适用,促使刑法规范自立法类型化走向司法定型化,保证刑法规范在现实社会中的动态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刑法解释本质上是一种法实践活动,这种本质决定了其工具论属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构建就是基于这个判断展开的。在刑法解释领域,基本原理是否具有科学性主要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首要合法,次之能够兼顾合理与合情。其二,在基本原理构建理论层面妥当的前提下,还要求其制度设计或选择具有可实践性和有效性。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理的基础性思考  就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而言,经过了对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及价值法学等与刑法解释之间关系的概述性分析之后可以发现,那种传统的、绝对的、极端的某种解释立场已经不再适应今天的规范保护需要,法律解释要注意两个方面,即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与此同时,法解释冲突的情形并非常态,在决定法规保护目的的基本价值并未发生变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法规保护目的的解释引导作用,如果基本价值已经发生了改变,但是规范外部形式和此种改变的基本价值结合不会导致恶法适用的结果出现时,则需要以满足今日社会生活的规范需要为倾向。  刑法解释原理的构建不能无视法律解释一般原理的指导意义殊性,就法实践活动角度而言,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就包括刑法解释的理念、刑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刑法解释的运用规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要根据刑法自身的规范性质和规范保护任务进行特别理解。  对于刑法解释原理的科学理解,应当基于刑法的规范性质、规范任务和保护目的,在考虑刑法机能、法益的衡量、刑事政策的影响、我国现行犯罪理论体系的制约以及合宪性的基本要求基础之上进行:在刑法的两种机能冲突时应对注重人权自由的保障,只是有限度地利用刑法去保障具体的生活利益,对刑法予以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应当进行相对独立的价值衡量,刑法的保障性不意味着解释必须附属于其他部门法规范体系;对于刑法解释而言,建立在刑法机能主义之上进行思考的利益衡量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利益衡量必须以价值判断为基准,在基本价值已经发生改变的时候,就应限定实质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规范适用提供了具有价值导向型性的原则指导,其对于刑法解释既具有积极功能,也不可避免的具有消极功能,应当在进行刑法解释原理构件时特别予以注意;我国应当构建形式平面实质立体的犯罪论体系,以此作为刑法解释论的理论对应,具体而言应当在三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即行为事实与规范要素合致、构成要件补足、犯罪构成符合,在此基础上理解,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解释具有形式的范畴限定作用;对于宪法的遵循主要是通过刑法的立法实现的,具体的刑法规范适用阶段的合宪性考量应当被置于体系之内判断。  二、刑法解释基本原理的体系性思考  刑法基本理念在刑法的各个领域都应当得到贯彻,就刑法解释而言,应当建立以概念基点,规范保护目的为引导,构成要件形式范畴为限制,从立法类型化描述走向司法定型化适用的具体解释路径,以实现刑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化,保证正义刑法的安定性。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理解,主要是如何在规范适用过程中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之下,刑法解释应当妥善处理言语的可能意义和根据规范目的进行实质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原则上,如果参照行为时的刑法法规,某种行为是国民所无法预测之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必须以描述条文的文字为介质,在能够理解的范围内去进行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在判断解释的容许范围时,有必要去衡量距离语言本来意思的远近,以及处罚的必要性。但是为了追求实质上正当性的客观化,有必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即犯罪论的体系化、保护法益的分析以及社会现实的规范必要性等因素。类推解释作为思维方法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我国语境下不能作为一种解释方法,规范外漏洞不允许以目的解释的名义进行实质的类推解释。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对立,实际上在今天并没有那样严重,引入价值判断的实质把握更能够满足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性质需要,因此,在今天刑法解释已经逐渐从形式走向实质。应当采用何种解释论,必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联系起来即以判断,考虑到我国的法治现状,还是有必要坚持以形式合理性作为外在界限,在构成要件形式范畴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实质解释,因此,主张以形式合理性为外在界限的修正的实质解释论。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上,当代解释理论的主流见解是在两种解释理论之间进行某种程度上的折衷选择与适用。无论是何种解释方法,都不否认法律文字作为依据,都不反对法官对于制定法进行续造性解释,实质的区别集中于解释的基准不同。基于刑法解释的工具属性主张,认为应当以主观解释对我国当前走的有些过快的客观解释立场予以必要修正,强调对文义的可能性界限和立法意旨(包括推定的意旨)的尊重,即主张修正的客观解释立场。  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要求保持刑法规范本身的安定性、合乎目的性以及正义性,这就表明必须根据刑法的性质与规范保护目的进行刑法解释,具体而言,根据上述基本理念的要求,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强调严格解释、独立解释、现实解释和合宪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的基本类型应当根据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来进行选择限定,作为基本解释方法的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其他解释方法要么不独立,要么则属于派生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基于不同的解释理念都可以选择使用,只是使用的方式和赖以判断的基准不同;传统意义上刑法解释偏重文义和历史以及逻辑体系的分析方法,而现代性的刑法解释则允许法官在一定限度内在目的引导下的进行规范的自由探求,即注重目的解释方法。刑法的基本解释方法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四种基本解释方法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第二个层次是当规范内容不确定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由四种基本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所派生出来的新的解释方法。围绕四种基本解释方法进行较为细致的阐释论证之后,认为文义依然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应当以文义的可能范围作为刑法解释的界限,在区分文义类型的基础上,讨论了文义的扩张与规范类推的适用,并就文义解释的运用以实例加以说明;历史解释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解释,而是一种历史的——目的论的解释,在进行历史探究的基础上,要求法官进行能动理解从而续造法律,其重要意义在于,作为刑法解释的基点,能够确立立法的价值衡量,从而限制目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并强调了历史解释对于修订罪名和新增加罪名的意义不同;界定体系解释时,在区分体系类型的基础上,就其在构成要件与要素之间的具体运用方式加以讨论,并在体系之下就其与合宪性解释的关系进行了思考阐释;关于目的解释,对目的解释与规范目的、解释目标进行了辨析,否定了那种认为目的解释处于支配性地位的见解,继而在就规范保护目的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讨论了目的解释的运用方式。  三、刑法解释基本原理的发散性思考  在具体进行刑法规范适用时,要在刑法规范结构层面上重新区分原则与规则;在展开原则论证时,应透过规范意义与指涉对象的妥适性认识,去具体化原则的操作,进而作为实定法规范的补充,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现行的若干具体刑法规范。考虑到刑法结构的规范分析、构成要件明确性和规范弹性之间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罪状立法表述的不同、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区分,提倡刑法解释的双向对应性路径,从而达致立法的类型化向司法的定型化实现。  首先选择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过失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进行刑法解释原理的实践展开,集中在过失共同正犯理论的争议和自行为类型方面就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分别予以展开。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必要将共同犯罪扩张至认过失犯领域,这种扩张合理反应了现代风险社会发展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应当有限度地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特定类型;认为经济犯罪的解释主要在于能够发现立法描述的行为类型,这种类型基于法益和行为样态的不同而与传统财产犯罪不同,在解释论范畴应当准确把握。  与此同时,特别考虑了中国语境下刑法解释原理的构建。对于刑法解释原理范畴而言,就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关系进行讨论,认为依然要最大限度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反对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此外,如之前所指出的,对于刑法的规范适用,要考虑中国的犯罪论特色和刑事政策的影响,从而建立符合中国社会现实发展和需要的刑法解释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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