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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源于古代刑法的“窃盗”,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也是各个时期最为普遍的多发性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非国有单位多劳务人员的需求呈普遍上升趋势,员工在工作中作案频率明显增多,手段日益复杂化。于是,对于员工秘密窃取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尤其是这一情形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和认定就成为关键。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已有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区分难的问题。基于现状,本文通过案例辨析试图找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本文以案例开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从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计算三方面对本案的争议一一进行分析说理,依据刑法理论,再结合自己的思考,从而得出案件的定性结论。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写作,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1.8万字。第一部分,案由。第二部分,介绍案情。本案例是笔者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遇到的真实案例,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王某某在上班期间盗窃车间高纯阴极电解铜。第三部分,提出争议点。司法机关对这则案例的定性、犯罪行为既未遂的认定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具体体现为赵某某、王某某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既遂的确定是以将所窃财物带出车间还是带出公司大门以及盗窃数额是否应该累计计算。第四部分,围绕案例的争议点进行法理方面的理论分析。首先,从劳务人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两方面对本案的定性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中外观点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本案的既遂标准。再次,对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该累计计算盗窃数额。最后,结合案情简要的分析了本案的刑法适用问题。第五部分,给出本案的定性结论。通过对本案例各争议点的综合分析,完成对本案的定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