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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一百多年前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该制度提出后,被主要德国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接受。近年来,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得以承继和运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并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没有理论上的指导,以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债务纠纷的审理,大多依照连带债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容易造成审判错误。不真正连带债务因与连带债务具有相同的外部效力而被冠之以“连带债务”字样,同时又因与连带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差异而具有“不真正”性。清楚地界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只有将两者界分清楚,各自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只有将两者界分清楚,才能给予司法实务予正确的指导。现存学说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界分问题的研究,具有片面性、非系统性,未能挖掘出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学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标准众说纷纭,但都立足于连带债务复数说,因而没有揭示出两者的根本区别。界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须从两者的区别点入手,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具有一系列的区别点,但这些区别点不是处于同一层面的,有根本区别与非根本区别之分,根本区别与非根本区别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界分标准将两个制度界分开来。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连带债务是替代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自己责任。在连带债务中,至少有一个债务人为他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担债务,当事人之所以约定以及法律之所以规定有的债务人替他人的行为负担债务,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充分的担保以及激励人们相互监督对方的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不同,它不是当事人或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创设的制度,它是一个编纂概念,是对既存的某种债务类型的抽象表述而已,在这类债务中,各债务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向同一债权人负担各自独立的数个债务,但由于各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同一损害,基于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原则的限制,债权人尽管享有多个独立债权但却仅能现实地受领一份给付,从而表现出与连带债务相同的外部特征。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责任本质上的差异,决定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他方面的差异,如债务性质方面、构成要件方面、求偿依据及求偿方式方面、债务消灭原理方面。总之,连带债务是由当事人或法律刻意创设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或激励相关人员相互监督对方遵守法律行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编纂概念,是一个描述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