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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制度优势、吸纳资本资源、进行竞争的一个重要杠杆,公司法的改进正是各国经济发展需求的反映。完善公司法立法,不仅需要吸收在竞争中胜出的公司规则,更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催生优秀公司法规则的竞争机制。公司法的立法竞争首先萌生于美国,而美国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始终贯穿着竞争与博弈的理念。本文分四章,从美国公司法发展的历史着手,通过比较公司法立法竞争各种理论的关联,试析美国公司法立法竞争体系之机理,并浅涉这种竞争理念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一章,美国公司法立法演进之历史。美国公司法从诞生之日起便因伴随着独立战争的步伐而铭刻着竞争的烙印,在此后的发展中,无论是在特许公司制向一般公司法的民主化变迁过程中,还是在公司性质“法律拟制论”向“自然实体论”的自由化变迁过程中,利益博弈的思想和行动始终起着主要作用。本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阐述了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公司法的起源、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公司法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法的转型,并在第四部分描绘了“竞争理论”随美国公司法发展而产生的路径。第二章,比较公司法立法竞争理论之关联。长期以来,美国公司法学者一直在讨论,各州为吸引公司在本州组建而进行的竞争是否会导致各州“竞相提高门槛”或“竞相降低门槛”。21世纪初,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J·洛重新激起了这一讨论的高潮。马克·J·洛教授提出的新观点认为,无论特拉华州与其他州的关系怎样,特拉华州公司法立法者的最初倾向与联邦政府的倾向都是相对抗的。洛教授根据联邦机构立法对州立法的影响重新审视了联邦政府对公司法立法的适当作用。以此为开端,学者们对联邦政府加之于公司法立法的影响力做出了进一步研究。本部分系统地介绍了美国学者在公司法竞争理论方面的前沿探讨,并介绍了美国学者提出的有效立法体系。第三章,浅析公司法立法竞争体系之机理。本章试图通过前文对美国公司法的历史、体系进行分析,探讨美国公司法立法竞争机制的运行原理。第一部分从宏观上论述了政治理念对公司法竞争体系的引导,第二部分从中观上论述了制度性质对公司法竞争体系的促进,第三部分从微观上论述了经济学中博弈理论对公司法竞争体系的支持。第四章,美国公司法立法竞争理念之启示。对美国公司法立法竞争体系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寻找有效制度产生效力的原理,对我国公司法提供有益的启示。本章总结了美国公司法立法竞争体系对我国的三点启示:其一,法律程序能够借助市场程序得到更优的结果;其二,公司法领域的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能够趋于一致;其三,全球化趋势为我们借鉴他国立法体系拓展了一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