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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问题,其实人们通常所说的信用与经济学中的信用范畴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经济学中的信用、法学中的诚信、社会学中的信任,它们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人们对信用大致有外延大小不同的三种解读.狭义的信用仅指借贷行为;中间层次的信用包括了借贷、赊销、租赁、国债等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信用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问题.该文所研究的信用大致定位在中间层次上,所谓信用交易是指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权益给付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跨时交易(也可称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交易或称承诺交易).它与钱货两清的瞬时交易的区别是不确定性,跨时交易不立即给付对价,付出后能否获得回报就变得不确定,取决于交易对方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源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该文所讨论的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最广义的理解,信用是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是博弈均衡,简单地说,就是按规矩、按制度办事.这个意义上的信用,该文用诚信表述之.信用交易中的诚信问题更为重要和突出.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的失信问题不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诚信的制度供给呈现短缺状态.增加制度供给,需要解决法律治理机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形成透明而不是封闭的社会信息结构,但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在市场交易发育的基础上不断演进.产权与信息是信用交易的核心问题.信用交易无非是产权或权益的交易.信用交易中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如何配置,不仅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效率,而且它实际上决定了信用交易是否存在和可行.信用交易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寻求信用的一方总是拥有提供信用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这是信用风险不可回避的一个客观存在.任何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安排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该文所有的研究和分析都围绕这两方面展开.文章的第二、三部分分别就一般交易和信用交易中的产权与信息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分析了个人信用交易中产权和信息问题的特征.接下来的第五、六部分具体研究个人信用交易中的产权问题,包括对一些重要的个人信用交易工具中权益配置问题的探讨.第七、八部分具体研究个人征信制度和信用评分制度,探讨减轻个人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交易成本的途径,以实现信用信息技术进步基础上的个人信用制度创新.在人们更多地关注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失信、逃债而受损的大背景下,该文的立论可能更多地偏重于个人信用消费者即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对个人信用来说,因为消费者缺乏权益保护导致的效益损失可能是更为突出的一面.提升对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有助于扩大个人信用需求,从而增加人力资本投入,为经济增长增添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