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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当受到尊重,是否行使权利及怎样行使权利理应由权利人决定。但在社会共同体内,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他人的利益,即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社会本位观念的要求。其中消灭时效制度就是对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哪些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呢?这就涉及到了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 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消灭时效的功能及其适用范围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消灭时效的含义及功能。通过对我国传统所采用的“诉讼时效”概念的分析、评价,认为应当采用“消灭时效”的术语,摒弃不科学的“诉讼时效”的称谓;通过对消灭时效的发展沿革的探讨,分析了消灭时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并认为在当代社会,消灭时效制度存在的宗旨在于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保护动态交易安全、实现效益最大化。本人认为研究消灭时效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是合理规定消灭时效期间的基础,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消灭时效制度体系,有助于科学的设计我国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对于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消灭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分析。也就是对消灭时效适用于哪类权利进行分析。笔者分别从比较法和学理角度进行了探析。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模式的研究,认为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限于请求权,而不是诉权或实体权利。通过法价值论分析,认为将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界定为请求权,较好的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既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又维护了法的秩序、效率、安全价值。文章从权利体系的分析,认为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既不是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也不是原权利,而是属于救济权性质的请求权。 第三部分是对消灭时效适用范围的具体分析。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但是否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消灭时效呢?笔者根据原权利受侵害的状况及救济方式的不同,将请求权分为填补请求权和保全请求权。其中填补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保全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但其中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