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证研究——以湖南省S县为样本考察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nslin504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法治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愈发凸显了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法律资源不对等的矛盾。而作为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主体之一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究竟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现实中究竟发挥多大的价值?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其当前是否面临着“或存或废”的困境?学界对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流观点是什么?如果继续存在,那么是否应对其加以完善或者改革?怎样完善或者改革?如果任其自生自灭,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结束其使命?等等问题都引导笔者对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深入地思考。  笔者基于自身的经历和体会,以及长期以来对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关注和兴趣,选取了我国中部地区的湖南省S县作为样本考察对象,运用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对样本地区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介绍了样本地区的基本情况,阐述了选取原因和调研过程,详述了S县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前后的设置和运行现状,发现S县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人员构成复杂、法律职能与行政职能交叉、业务范围与收费混乱、办公环境简陋等方面的问题,并详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并进行了必要性分析。当前,在某些省市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江苏律师事务所模式,即江苏省探索出一条将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制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思路;第二种模式是上海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室模式,即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出整合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资源建立“人民调解室”的发展思路;第三种模式是湖北民办的法律服务中心模式,即湖北省探索出一条将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制成民办的法律服务中心的发展思路。任何一种模式的产生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并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此,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总结经验教训,笔者提出了完善当前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具体建议。
其他文献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政府的行政职能也相应地不断扩大,行政法治自然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在日益强调行政法治的今天,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影响的广泛性和适用的反复性都要求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否则就会无法可依,行为无序,社会必将出现混乱局面。在行政管理中,数量庞大、与公民权利和义务联系更加密切的行
本文的主要内容将按如下顺序展开:   第一部分:介绍民法一般条款的基本范畴,包括其历史、概念、功能等。   第二部分:通过对于法律原则裁判理论的概要梳理,总结民法一
我国自古有“无讼”、“息讼”的文化传统,所以调解历来在纠纷解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我们开始逐渐从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