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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一个罪名。目前刑法理论与实践对于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多争议。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标准是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关键所在,也是针对本罪争议的焦点。本文主要采用判例分析方法,通过对典型判例中争议问题的分析,结合刑法及相关卫生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非法行医罪的研究略尽绵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概述。本文首先论述了非法行医在中国的立法沿革及国外立法概况,然后介绍了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主要争议问题。
第二部分,典型判例分析。笔者选取了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周立章被控非法行医案、章俊理被控非法行医案、卢聚淦被控非法行医案等四个非法行医罪的典型判例,通过对四个判例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中主要争议的分析,依次讨论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四个争议问题-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具有个体行医资格但超越了注册地域、类别和业务范围行医,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行为人本不符合法定的行医条件,却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手段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乡村医生的“医生执业资格”应当如何认定。
第三部分,理论分析。笔者分别讨论了非法行医罪典型判例中反映的三个法理问题:刑事案件中对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刑法领域的非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刑法解释的原理-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对于罪名认定的影响。
第四部分,笔者总结了前文针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相关问题的讨论,提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在实务中能够得到更好地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