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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流传久远且最为严酷,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血腥、残忍及不可逆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其废除,作为少数维持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现实的选择是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而要保证控制效果得以尽量的彰显,严格死刑的证明标准就成了最重要的手段。为明确证明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7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该规定执行以来,在规范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方面起到了十分显著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对该规定理解不清、贯彻不实的现象,使死刑案件的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进行解读,对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实际原因,提出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改进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简述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引出了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背景,从而进一步的对该规定的构成、创新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就其与侦查取证的关系、意义予以了总结。第二部分主要经对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工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总结了问题的具体成因。检讨分为证据意识检讨及实务操作检讨两方面,证据意识检讨主要从实效意识、独立意识、规范意识、全局意识几方面对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性的证据意识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即收集证据的实效性方面,时间意识不强,致使一些证据受损、灭失;收集证据的思路方面,“循供取证”问题突出,缩小了死刑案件证据的收集范围,使取证工作发生偏离,失去全面性、客观性;收集证据的规范性方面,随意性较大,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及证明要求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收集证据的范围方面,注重定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特别是对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依据,法定、酌定量刑依据不注重收集。实务操作检讨从现场勘查、鉴定检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四个方面对影响死刑案件证据质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即现场勘查方面,勘查主体不符合规定,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勘查,勘查与侦查缺乏联系配合:鉴定检验方面,鉴定主体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履行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鉴定材料抽样不全面;实物证据方面,提取实物证据时就物论物、孤立取证,收集证据工作浮在表面、浅尝则止,对收集的证据缺乏深化运用以致证据的效力降低,对证据的保管不尽规范;言词证据方面,获取证据的方式不规范,不注重证据间的关联性固定,证据收集缺乏深度和广度。对于问题的提出均援引了我省公安办理死刑案件的实例进行佐证,以对问题进行更好的支撑。问题的具体成因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主观上死刑案件破案压力大及对一些观点的错误解读,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差、专业素质不够,对于有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制度规定不认真研读、贯彻不彻底:客观上警力不足、装备保障不够,缺乏严密的工作制度等致使死刑案件证据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部分则对实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要求提出了改进的路径和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要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即要深入学习研究,明确具体要求:转变传统侦查观念,坚持两个并重,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取证主体业务素质,确保证据规定的贯彻落实;转变传统取证思路,提高获取实物证据的能力,二是要改进工作条件,完善警力、设备物质的保障工作,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强化工作制度建设,即要加强讯问(询问)的关联性、全面性,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要进一步规范勘查、检验、搜查、组织辨认等工作以及相关笔录的制作;要严格证据审查制度,及时发现矛盾、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证据补正、补查工作。本文的创新及不足在于,本文未局限于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发布背景、结构、意义进行解读,而是通过对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归纳产生问题的具体成因,进而提出实现该规定要求的改进路径和措施.本文贴近工作实际,问题从工作中来,办法到工作中去,对提高现实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工作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但由于死刑案件案例的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及本文内容仅涉及公安机关证据工作,故存在的现实问题不能一一提出,所处角度也非整个刑事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