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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尤其在法学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上诉不加刑制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与世界各国交流借鉴的成果之一,被引入到我国的法治实践之中并不断发展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作为二审的特殊形式,自其被引入到我国之后,法律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对此制度的适用有诸多争议:一是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诉讼理念与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理念相统一,都是为了保障被上诉人的正当诉权与人权,其初衷是鼓励一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在一审审结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进行上诉,从而使一审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又不会因为上诉而使被告人获得更加严重的刑罚,因此这一制度成为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理论坚石。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的错误与过失,并予以纠正、指导,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安定和谐。二是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被告人上诉不会受到更为不利的惩罚,往往出现被告人上诉权的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与浪费。上诉不加刑制度作为“舶来品”,很难真正融入到法律实践,经常出现水土不服、夹生饭的现象,因此其作用也受到了质疑,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违背这一制度,绕过这一诉讼制度,“变相”增加被告人所收到的处罚,使之形同虚设。专家学者也围绕此制度产生了不同的学说,例如“控辩平衡说”、“控审分离说”、“利益权衡说”等。上诉不加刑制度作为法律理论的精髓之一,自有其精华之处,如何发挥其长处,弥补其不足,造福法律实务,成为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部分来阐述本文的研究,首先,通过对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发展、价值以及在我国的争议状况进行阐释;其次,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再次,阐述上诉不加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着重对上诉不加刑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剖析,探究上诉加刑的幅度、加刑的取证以及加刑的程序转化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要加快法制建设与改革的步伐,程序的建设是关键,程序的张扬与合理化是关键之关键。我们应当充分借助司法改革这一契机,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对我国的程序观念来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完善这一正义的理论,使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添上重要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