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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单独犯罪严重,对共犯进行正确分类是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的前提。共犯的分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划分,以解决各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共犯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作用分类法和分工分类法,笔者在对两者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进行比较后认为分工分类法优于作用分类法:首先,分工分类法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内涵要求;其次,分工分类法能较完满地解决复杂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定罪问题”;最后,分工分类法在量刑上的不足可以通过在刑法总则中确定实行犯以外的犯罪人的量刑原则予以弥补。笔者赞成按照分工将共犯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四分法。我国刑法对共犯以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混合分类方法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例如:共犯分类标准的理论缺憾;刑法关于主犯的规定不协调;胁从犯归类依据的疑问;教唆犯的性质争论;共犯定罪过程中的疑惑;无法解决复杂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对主犯处刑失当等等。作为分工分类法产物的帮助犯和教唆犯是大陆法系中的狭义共犯,二者分别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具体类型的区分。这些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对我国的共犯分类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分工分类法与我国刑法的制定有着很深的渊源,现行刑法中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的隐性存在为分工分类法扎根我国刑法提供了理论土壤,而司法实践中行为性质对案件定性的重要意义是进行这一完善的实践根据。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共犯分类可以进行如下完善: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的,是实行犯。在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作用的,是组织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犯,比照实行犯判处刑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或帮助教唆犯的,以及基于陷害的教唆犯,以教唆犯论。对教唆犯,比照实行犯判处刑罚。辅助实行犯完成犯罪的,是帮助犯。教唆或帮助帮助犯的,以帮助犯论。对帮助犯,比照实行犯从轻、减轻处罚。实行犯不知帮助者的,不影响帮助犯的处罚。